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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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维修基金交纳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该怎样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原称物业维修基金)是商品房住宅的“养老金”,物业的维修、翻新都靠它。(一)“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以往“物业维修基金”统一更改后的名称。广州市机关用房管理所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1、交纳界限及交纳标准(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
2、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总投资2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按业主大会决定方案交纳。(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2、交纳方式(1)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合同鉴证)手续前,按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国土房管局指定代管银行的指定帐户。(2)业主交纳。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
3、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1、收楼;2、交易鉴证;3、领取房产证。(3)建设单位、业主未按上述要求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予以公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合理分摊维修费用,并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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