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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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法律知识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相关金融犯罪,一、客户经理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1、劳动合同关系 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仲裁。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委托代理关系 银行决策层-委托人(被代理人) 客户经理-银行的代理人 商业银行的决策层与客户经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基本法律知识,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
2、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案例: 1995年5月10日,广州市第二煤矿(原告)开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三元里办事处的转账支票一张,通过广永经贸公司危可华到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被告)办理定期存款。被告员工屈健玲收到该票后,通过票据交换从原告的开户行划账转让,并在收妥该款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500万元划入广州成光电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成光公司)在被告处开设的帐户内。5月11日,屈健玲将500万元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通过危可华交
3、予原告。存单上记载户名为原告,金额为500万,年利率为10.98%,存期为一年定期,存入日期为1995年5月11日。存单上该有“中国银行广州市水均岗办事处”印章及“屈健玲”私章。存单到期后,原告取款遭拒后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从未收到原告存款,存单是伪造的,原告的转账支票的款项实际已划入成光公司在被告处的帐户内。,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因此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限制: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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