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JG 51-201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ZJG 51-201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SZJG 51-201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81页珍藏版)》请在维思文库上搜索。
1、 ICS 07.040 A 78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 SZJG 222015 代替SZJG/T 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15-11-10 发布 2015-12-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SZJG 222015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7 5 房屋数据采集 . 8 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11 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 34 8 房屋建筑面
2、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3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 . 40 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检查记录格式示例 . 40 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 . 40 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 . 40 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 . 40 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 . 4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 46 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 46 B.2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 . 46 B.3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47 学兔兔 w
3、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II 前 言 本规范代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22-2006。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第二章中更新、增补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章修改了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分术语的定义,增加了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等相关术语和 定义; 第四章将原第五章中的房产测绘精度要求的内容修改调整至第四章; 第五章中增加了房屋属性数据采集内容; 第六章中根据GB/T 50353-2013及近年来的实践,修改了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等建筑空间的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并将原第八章中的基底面积计算修改调整合并至第七章; 附录B中增加了房屋
4、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等内容。 本规范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章淑君、夏辉、黄庆彬、费奎、罗和平、 樊钟声、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周运林、龚代琼、杜绪奎、陶刚、刘勇。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III 引 言 2006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22-2006),规范和统一了深 圳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原规范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 其中一些规定不够严谨的问题
5、也凸显出来。为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 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本次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22-2006)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严格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收集近年来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 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市在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房地产权 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特殊需要,并与已发布实施的相关规范充分衔接。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1 范围
6、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开发与交易、 房地产权登记、土地征收、城市更新、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计 算和统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 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0257.1-2007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503
7、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 3.2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3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
8、墙体面积及套内 阳台面积。 3.4 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5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建筑面积,在房屋面积测绘中区分为应分摊的共有 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6 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2 建筑物内由特定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具有以下特征: a.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b.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c.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产权人的所有权。 3.7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
9、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3.8 房屋基本单元(户) 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房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建筑空间。 3.9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3.10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3.12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3.13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房屋属性(如
10、建筑名称、房屋编号、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 筑面积测绘计算。其中,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分割测绘属于 变更测绘的一种。 3.14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15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16 建筑基底面积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物首层柱、围护结构等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柱、围护结构等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叠加之和。 3.17 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柱、围护结构等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1、 3.18 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3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a) 一级建筑覆盖率: 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b) 二级建筑覆盖率: 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当裙楼高度24米时) 或:二级建筑覆盖率=裙楼24米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当裙楼高度24米时) 或:二级建筑覆盖率=裙楼规定标高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用地面积(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中有特别要求时) 3.
12、19 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20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1 规定建筑面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建 筑面积。分为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和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22 核增建筑面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 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3.23 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
13、台面积等不按规定设置或超过相应规定 限值时,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3.24 建筑层数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 3.25 裙房 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 3.26 裙楼、塔楼 有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 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 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 3.27 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28 楼层净高 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29 梁底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
14、离。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4 3.30 自然层 按楼(地)板等结构分层的楼层。 3.31 标准层 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3.32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3.33 错层 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而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 3.34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 3.35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的结构布局或型式,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 称为结构转换层。 3.36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
15、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楼层。 3.37 避难层 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3.38 屋面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楼层。 3.39 地下室 平地或坡地建筑中设置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0米的楼层。 3.40 半地下室 坡地建筑中设置的顶板面当超过1/4周长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其余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 1.50米的楼层。 3.41 走廊(过道) 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3.42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3.43 檐廊 设置在建筑
16、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5 3.44 架空通廊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3.45 门斗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3.46 门廊 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的由上方建筑形成的有上盖、有廊台、且有支撑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3.47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篷。 3.48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的平台,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休 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 3.49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
17、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上盖室外平台。 3.50 花池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种植花草的建筑构件。 3.51 凸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 3.52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3.53 围护物(设施)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3.54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分为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 起围护作用的围护性幕墙和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装饰性幕墙。 3.55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3.56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3.
18、57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6 3.58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空间。 3.59 门厅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 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3.60 大堂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较大的门厅。 3.61 中庭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和人流汇聚,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3.62 楼(电)梯间 用以容纳楼(电)梯,并由墙面或竖向定位平面限制的空间。 3.63 楼(电)梯前室 设于
19、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3.64 核心筒 建筑物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系。 3.65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3.66 烟道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3.67 桥 与室外相连的有跨度的架空构筑物。 3.68 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连接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3.69 天井 建筑物内设置的四周均被建筑空间围合的用于解决建筑空间采光、通风的室外露天空间。 3.70 公共(消防)通道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71 城市公
20、共空间 具有一定规模、 面向所有市民 24 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 一般指露天或有 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公共通道也可作为城市公共空间。 学兔兔 w w w .x u e t u t u .c o m SZJG 222015 7 4 总则 4.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目的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指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 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各相关信息, 为建设 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地产权登记、土地征收、 城市更新、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4.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
21、测绘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绘制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4.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坐标系统 平面测量采用深圳独立坐标系, 高程测量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 必要时转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4.4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包括: a) 预售测绘: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和交易。 b) 竣工测绘: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登记等。 c) 现状测绘:主要用于土地征收、城市更新、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手续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 权登记等。 d) 变更测绘(含分割测绘):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的规划验收、房地产变更登记等。 e) 施工图面积测算:主要用
22、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4.5 精度要求 4.5.1 房产测绘平面控制网 4.5.1.1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原则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4.5.1.2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 4.5.1.3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米。 4.5.1.4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在100米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在200米左右。 4.5.2 房产界址点及房产面积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和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SZJG 51-201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51 2015 房屋 建筑面积 测绘 技术规范